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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10月1日起海关将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为“先放后检”。截至11月2日,湛江海关“先放后检”进口原油共28批次,涉及货运量322.98万吨,企业进口原油到放行时间从原来的15天压缩到5小时,经测算为企业节约各项费用约2900余万元。

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调整后,将原来由海关对进口原油实施批批抽样检验,合格评定后放行调整为“先放后检”。“先放”是指进口原油经海关进行现场检查(信息核查、取制样等)符合要求后,企业即可开展卸货、转运工作;“后检”是指对进口原油开展实验室检测并进行合格评定。此次调整进口原油检验监管方式有利于缩短进口原油检验通关时长,稳定炼化企业生产原料供应链,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海关提醒,实施“先放后检”的进口原油仍须经海关检验合格、出具证单后,企业方可销售、使用。检验监管中发现存在安全、卫生、环保、贸易欺诈等重大问题的,海关将依法进行处置,并适时调整检验监管方式。

标签: 进口原油 监管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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