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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太康农商行违法遭罚60万元

银保监会官网今日披露的河南银保监局周口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周银保监罚决字〔2020〕12号)显示,河南太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太康农商行”)存在以下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未经批准变更注册资本。

2020年12月13日,周口银保监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二项,对河南太康农商行罚款6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经批准变更、终止的;

以下为原文:

标签: 河南太康农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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